五、创新人才评价管理服务机制
按照“真放、严管、厚爱”的思路,厘清人才评价责权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监管的调控作用,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
(十九)深化人才评价“放管服”改革。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进一步精简整合、取消或下放、优化布局各类人才评审事项,简化评审环节,改进评审方式,减轻人才负担。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行业人才主管部门不再进行资格审批,通过完善信用机制、第三方评估、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行业人才主管部门评价工作职能转变,由组织管理、经办审批转变为制定规则、强化监管、服务保障。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逐步有序承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人才评价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
(二十)健全人才评价服务体系。加强人才评价法治建设,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统筹建设云南人才评价数据库,推动各行业人才评价项目、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结果数据共享,实现各领域人才的基础信息、主要成果、荣誉、诚信档案等基础数据全覆盖,并实施动态管理。依托专业能力强、公信力高的调查机构,对我省人才评价各重点环节开展第三方评估。以科学公正、人才认可、规范专业为核心,建立人才评价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加强人才评价文化建设,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评价氛围和环境。
(二十一)完善人才评价监督激励机制。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是本领域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强化人才评价综合治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人才评价活动和发证、收费等事项,加强考试考核环境治理,落实考试考核安全廉洁主体责任。完善创新监管方式、手段,加强监管力量,对各类人才评价主体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保障评价工作独立公正规范操作,切实维护人才合法权益。
对开展人才评价有信誉、有质量、有公信力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表扬奖励。分行业分领域建立全省评价专家数据库,实现评价资源共建共享。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业内代表性,采取行业推荐或竞争方式,从全省或国内外遴选各领域人才评价专家。建立随机、回避、轮换的专家遴选机制,评价专家与参评人才存在师生、上下级、直系或近亲属等利害关系的严格实行回避。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出现弄虚作假,搞“关系评、人情评”等违规违纪问题的专家,一经查实,进行通报问责处理,向社会公布,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并向所在单位反馈。对出现申报条件造假、科研失信、严重失德等情形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对已取得参评资格的取消资格;对已获得职称(职业)资格、人才荣誉待遇、人才项目等的,撤销职称(职业)资格、取消人才荣誉待遇,收回人才项目并追回项目资金。并视情形3—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人才评价项目,记入人才诚信档案,同时向所在单位通报。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发挥人才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最大限度释放人才活力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对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促进人才成长、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加大人才评价市场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十三)明确责任,推进改革落实。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发挥社会力量重要作用,形成改革合力。各行业人才主管部门要坚持分类推进、先行试点、稳步实施,深入调研,问需于才,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抓好贯彻落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对账盘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十四)加强宣传,营造改革氛围。加强对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采取政策发布、专项解读、业务培训等方式,开展广泛宣传,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分类推进人才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