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方式
(七)丰富人才评价手段。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人才评价社会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将我省各类人才项目、计划、荣誉、职称、职业资格等人才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从行业人才主管部门逐步交由规范的用人主体、行业组织、专业机构承担。丰富评价手段,围绕了解掌握人才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贡献,科学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不同方式,支持采用网络评审、视频答辩、匿名评价,提高评价的公正性和精准性。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加强国内外同行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突出人才业绩成果质量和水平,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评价原则上不设地区、单位和身份等指标限制,鼓励各级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八)优化人才评价周期。遵循不同类型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分类、合理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克服评价考核过于频繁的倾向。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考核周期。高精尖等前沿研究领域人才,可自主设置评价周期,鼓励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实施聘期评价制度,将聘期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重要内容。对高端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等,原则上按照引进人才承担项目或计划进展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或结果评价,并依据结果逐步兑现有关待遇。
(九)畅通人才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人才申报评价渠道。开辟评价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贡献,申请评审认定相应职称或人才项目。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破除学历、年龄、身份、职称、履职年限等限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特殊评价。按照既出成果、又出人才的要求,完善在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实施、急难险重工作中评价、识别人才机制。
(十)规范人才评价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规范优化人才评价程序,建立健全申报、审核、公示、反馈、申诉、巡查、举报、回溯等制度。人才评价实施全过程痕迹化管理,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实施申报推荐、评审前、评审后三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含参评的主要业绩成果(涉密成果除外),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大人才评价项目可增设国内外同行专家外审(通讯审)程序。评价工作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开展评价工作满意度测评。整合现有各类人才评价资源,按照信息化和标准化要求,建设我省人才评价平台,为各领域人才评价提供集中规范的专业化、标准化评审场地。
(十一)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人才评价结果部门共享机制,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全省范围内同一层次各类人才评价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避免多头享受、重叠资助等问题。加强评聘衔接,促进评价结果合理运用。建立评价结果评估机制、退出机制等,防止一评定终身,评、用脱节等问题。
四、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综合改革
(十二)科技领域人才。深入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研诚信为基础,以科技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改革片面用论文、专利、项目和经费数量等进行评价的做法,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侧重于基础研究型人才,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目的,着重评价其原创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对侧重于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型人才,着重评价其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价值、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人才,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对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和实验技术人才,重在评价考核其服务水平、技术支持能力和效率。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的人才,重点评价其围绕产业发展、民生需求、科技决策等方面所提出的研究成果质量、决策咨询价值,决策部门的采纳率。
改革完善科技创新团队评价办法。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科技攻关能力以及团队建设、组织协调等为评价重点。对团队参与者依据其技术攻关能力和实际贡献进行评价,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