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支持政策。入选名医专项,享受《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 管理监督。
(一)实行学术承诺制。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所属和联系单位、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人选称号的,取消3年申报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名医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入选后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承诺书,按照《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
(三)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入选人才共同制定5年培养计划(于发文公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经州市卫生健康委、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要为人才及团队开展临床诊疗、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州(市)卫生健康委、人才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人才所在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名医专项: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近5年内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或违反医德医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有关规定的;近3年内有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近3年内有责任事故发生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尚在影响期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考核评价。名医专项实行长周期考核制度。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专项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培养支持期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资金绩效考核。
第八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州市卫生健康委(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核实,由省卫生健康委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名医专项称号,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5年培养期内有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名医的。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名医”专项实施细则同步废止,原名医专项入选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名医专项。政策待遇变更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