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名医专项培养引进、服务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名医专项培养支持期为5年,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格条件。申报名医专项,须在云南省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规定条件,且在医疗卫生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单位向社会聘用)。申报之日前1年内,进入云南工作或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工作的省外、国外医疗卫生人才(属于引进人才范畴,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可由引进单位推荐申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除外。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含计划生育)或科研教学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医德高尚、爱国奋斗、群众公认。
2. 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坚持在一线工作,在医疗(中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基层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方面作出过突出贡献。
3. 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第1项条件和第2-7项条件之一:
1. 在本专业领域业绩贡献突出或取得创新性成果,同行认可,具有支持效应或培养潜力,支持培养计划(方案)具有可行性。
2. 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荣誉称号。
3. 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领域国家级科技(研)奖励(奖项);或省部级科技(研)奖励(奖项)一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七)、二等奖2项(排名前五)、三等奖2项(排名前三)。
4. 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家或省重大(重点)基金、科技(研)项目(含子项目),或主持国家(省级)基金项目,已完成结题或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5. 担任国家级(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依托单位建设专业,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质控中心,临床医学中心(研究中心)、专科培训(规培)基地负责人(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6. 担任国家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各专业分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或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各专业分会主任委员。
7. 担任国家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获得国家歧黄学者(含青年歧黄学者)、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称号。
(三)特殊申报情形
1. 中医、民族医和中医(专长)医师,具有绝招绝技、社会认可度高的,或在省内(本地区)中医临床疑难杂症诊疗中具有独特中医疗法,取得良好治疗效果,或在中医药循证医学、特色传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者,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职称学历不作限制。
2. 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基本条件,达不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同时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或具备第(3)项条件:
(1)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突出,在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社会影响大,得到省内同行公认。
(2)近5年来,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或SCI、ISTP全文收录论文不少于3篇);或主编出版本专业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1部以上(有统一标准书号ISBN),或副主编出版本专业专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2 部以上;或主编公共卫生教材1部以上,或副主编教材2部以上。
(3)获本专业领域市厅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学科带头人。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申报人员,达不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以上,具备副高级(基层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成效突出,在当地享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州(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4. 从事临床专业的技术人员,近5年来所开展的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中较为突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得到同行公认(经专家委员会研究推荐),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并经省卫生健康委通过省级DRGS数据平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复核查验,可直接进入专项评审。
5. 符合条件的驻滇部队医院现役军人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可申报本专项,入选后可获得项目经费支持,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贴。
6. 入选前承诺或已在云南省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引进人才,申报年龄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服务时限减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