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教育频道 >> 专题 >> 正文
研修访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10:23:59  来源: 云南网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研修访学选送、支持、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修访学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格条件。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各专项入选人才(不含团队、高端外国专家、创业人才),最低服务年限周期内,可申请1次研修访学资助。已获得其他研修访学资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才一般应是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入选人才中,学术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研修访学预期效果好、综合素质居本专项前列的拔尖人才。每年按每个专项前一年度入选人才不超过5%比例择优选送。

(二)研修访学机构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国家(地区)、机构、学科、导师、时长开展研修访学。研修访学机构包括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申请人选择的机构和导师,一般要求行业领先、优势突出、特色明显。国外研修访学一般选择欧美等发达国家;国内一般选择中央直属机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或者专业拔尖的其他地区机构。

第四条  申请程序。研修访学通过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汇总审核、省教育厅汇总审定、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选送。

(一)申请。根据年度通知,申请人自主选择(联系)国家(地区)、机构、学科、导师、时长,获得接收机构同意研修函件后,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身份证、入选人才证书、接收机构函件(国外导师邀请函)等证明材料。申请国外研修访学的,还需填写审批表,提交外语合格证明(见附件1)、健康体检证明等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以及申请人研修访学内容、接收单位和导师、预期目标和成果等进行审核,经单位党组(党委)研究,提出推荐名单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申请人干管权限不在本单位的,还须报经申请人干管权限所在单位同意。

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对各单位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审核,按照本专项规定的年度研修访学比例,择优提出推荐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三)审定。省教育厅对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推荐报送的人选汇总审定,党组研究后报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公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人选,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省教育厅发文公布选送名单。

第五条  支持政策。

(一)经费资助。国内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2万元、6个月4万元、1年8万元;国外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4万元、6个月8万元、1年15万元。最高资助1年。

(二)研修访学期间,申请人在所在单位的各项待遇不变。研修访学经历和成果,作为申请人晋升职称、申报人才项目、获取有关激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管理监督。

(一)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弄虚作假、不按标准审核、把关不严的,取消本单位当年云南省所有人才项目申报资格;申请人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选送的,取消本人3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二)研修访学资格有效期限为1年。访学人员须在省教育厅印发入选名单通知后的1年之内出访,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研修访学资格。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以申请延期、更换研修单位及国别,由个人提交申请、新的研修计划、新的邀请函等材料,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施行。

(三)研修访学期间要严格按照申请研修访学的时点、时长,脱产、全勤参加研修访学,请假需报所在单位、接收单位同意,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研修访学时限3%;严格遵守接收单位纪律要求,认真开展研修访学,每月25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阶段性情况。

(四)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研修访学人才所在单位负管理服务主体责任。要制定研修计划,按本细则与研修人才签订协议,明确研修访学时限、目标、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考核方式、待遇绩效、纪律要求和违约责任等;要商接收单位,加强研修访学人才管理、监督、服务;研修访学结束后,要进行验收考核,出具考核验收意见。验收考核合格,按规定向研修访学人才兑付资助经费。

(五)研修访学人才研修访学期满,须在云南省域内连续、全职工作不少于5年;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拓宽云南与接收单位友好交往渠道和合作领域;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六)研修人员出访前,所在单位应组织开展行前培训。国外研修访学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办理程序及材料清单见附件2)。

第七条  经费兑现。资助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评审结果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省财政厅次年根据部门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将经费拨付人才个人。申请人凭研修访学正常结束证明和鉴定,全额领取、自主使用。

申请领取资助经费,需提供研修访学协议书、研修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所在单位考核验收意见、有关成果材料、个人研修总结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研修访学结束后30日内,由所在单位汇总作为经费拨付的依据,并报省教育厅校院合作处(国内)、云南教育对外交流中心(国外)备案。逾期或未完成备案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

第八条  经费收回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专项省级责任部门和省教育厅核实,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由所在单位收回研修访学全部资助经费。拒不退回的,由所在单位按法律和本细则追诉,并记入人才诚信系统,全国公开通报。

(一)在研修访学申请及考核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研修访学结束后,未按时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或未在云南省完成最低服务年限。

(三)其他需要收回资助经费的情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原实施细则废止,已受到研修访学资助的人员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赵津津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