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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困境儿童监护评估指引 评估应当坚持儿童视角、尊重儿童意愿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1:44:58  来源: 昆明日报

  原标题:云南省印发困境儿童监护评估指引 评估应当坚持儿童视角、尊重儿童意愿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云南省困境儿童监护评估指引(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明确,发现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可以酌情简化评估告知程序,不征询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指引》评估对象包含云南省困境儿童及有评估需要的其他未成年人。各级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有关部门在办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助、残疾康复救助、监护关系变更等事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儿童关爱帮扶活动等,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以及接到相关检举、控告、报告或相关线索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或联合开展困境儿童监护评估。

  按照《指引》,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应当掌握科学方法,综合运用实地察看、邻里走访、当面访谈、师生座谈、信息查询、资料调阅、数据比对、量表测评等方式进行,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数值分析等手段增强评估的可操作性和精准度。鼓励各地各相关部门建立困境儿童监护评估专业机构“白名单”或者评估人员专家库,统一评估尺度和标准,实现一次评估、结果互认。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应当坚持儿童视角、尊重儿童意愿,困境儿童年满8周岁或者未满8周岁但具备表达意愿能力的,评估人员应当对儿童进行访谈,听取儿童本人意见。访谈女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并注意保护儿童有关个人信息及隐私。

  困境儿童监护评估应当规范程序、稳妥实施,原则上应当到儿童居住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安排到能够保障儿童安全和有利于儿童表达真实意愿的场所进行。开展评估前,组织评估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商确定评估事宜。发现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可以酌情简化评估告知程序,不征询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指引》明确,困境儿童监护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明确评估结论,指出具体监护风险。对于存在监护风险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提出针对性的监护支持和干预措施。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对于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社会救助。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民政部门按规定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对于符合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情形的,应依法对其进行监护和安置。对于存在监护不力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及时转介到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对于存在监护侵害情形的,评估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报送主管部门。(记者 孙潇)

责任编辑:杨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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