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中小学闲置校产清查盘活利用实施方案》印发
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云南省中小学闲置校产清查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区域布局调整后闲置学校的资产使用,确保国有资产有效盘活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云南省中小学闲置校产
清查盘活利用实施方案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为持续推进中小学闲置校产盘活利用工作,进一步理顺校产权属及管理关系,最大限度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省国有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部署,对全省中小学闲置学校(含教学点)资产再梳理、再清查,全面摸清中小学校(含教学点)闲置的房屋、土地、家具用具、教学仪器设备、车辆等资产底数、权属关系、使用现状等情况,建立可盘活闲置学校资产明细清单。采取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逐校、逐项推进中小学闲置校产盘活利用工作,力争到2026年12月31日实现闲置校产清零,资产得到最大化利用。
二、清查盘活范围
全面清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因区域布局调整后整体撤并停办、因招生不足停止办学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前期已移交乡镇、国有企业管理但未办理资产划转或过户手续、未下资产账仍属于教育系统资产的学校。清查结果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认可后,对确定处于闲置状态的中小学校房屋、土地、家具用具、教学仪器设备、车辆等资产进行盘活。
三、盘活原则及方式
闲置校产盘活利用工作按照“教育优先、分类实施、理顺权属、规范使用”原则实施,根据本地闲置校产的实际情况,选择既能有效盘活资产、又能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方式,有序组织盘活利用工作。相关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收益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一)需保留用于教育的资产
1.仍有教育需求的,应优先满足教育功能,可采取共享、调剂、划转等方式在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之间统筹使用,最大化教育发展效益。
2.当前闲置但未来需保留教育功能的,可采取公开招租、集中运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盘活利用,让渡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待教育办学需要使用时,及时收回。
(二)已不适用于教育的资产
根据当地教育布局规划,对不再适用于教育的,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转变土地或房屋功能用途,采取公开拍卖、无偿划转、注入企业、经营权转让、出租出借、集中运营、拆除报废等方式开展盘活。
1.公开处置。产权清晰,适宜由市场化拍卖处置的闲置校产,经国有资产评估和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审批后,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2.无偿划转或注入企业。产权清晰但市场处置困难、地方有需求的,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可无偿划转至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盘活利用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且有权属证的,评估后可注入国有企业。
3.经营权转让、集中运营或出租。无权属证但产权清晰的,可将经营权通过市场方式转让,转让年限不得超过15年。也可委托国有企业统一运营管理,经营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作企业管理成本。也可对外出租使用,其中,用于养老、旅居、康养等前期投入成本大、运营时间长的,可延长出租期限至10年;用于国有企业发展扶持当地产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可采用协议出租方式。
涉及学校房屋与土地权属不一致的,由学校与权属方充分协商盘活利用方式,明确各方投入资金和土地价值比例,根据“谁出资、谁受益”原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使用收益。
4.报废。房屋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履行相关报废手续后及时报废拆除,土地使用权属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归还集体或个人;土地属于国有的,由属地政府纳入收储,根据相关规划调整土地用途有效开发利用。
5.出借、委托管理。短期内难以盘活利用的房屋或土地,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出借给村委会用于公益事业,出借时间不得超过5年。也可交由村委会委托管理,双方签订代管协议,约定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校产使用责任明确、安全有效。委托期间若用于经营性的,由学校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出租方式使用。
6.文物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要求保护性使用,严格履行文物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双重审批程序,防止过度开发。
四、工作步骤
(一)清查、认定及登记。2026年1—2月,各地组织开展中小学闲置校产清查工作,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清查情况,开展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闲置学校(含校点)进行审核批准,并在省教育厅云南省办学管理系统填报数据。各地以州(市)为单位进行填报、监管,每月更新一次数据,建立动态监管数据库,进行销号式跟踪管理直至全部资产盘活、利用、处置工作完成。
(二)制定盘活利用计划。2026年3月,各州(市)在全面摸清中小学闲置校产基础上,指导县(市、区)分资产类别、用途等内容制定“一校一策”盘活利用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提出实施内容、步骤、时间。
(三)组织实施盘活工作。2026年4月起,各州(市)组织开展中小学闲置校产盘活利用工作,加强数据填报、资产登记入账、报批审核、产权管理、处置交易等相关工作,力争在2026年9月底前盘活一批销号一批、处置一批收益一批。
(四)成效总结。各州(市)在完成盘活利用工作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制度成果、成效案例、存在问题及建议、改革举措等进行总结,于2027年1月底前形成全面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规划,服务教学。各州(市)教育部门应加强本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空间规划及人口出生率趋势研判,通过分析论证,提出本州(市)教育规划及教育资源需求总量,调整优化中小学学校布局,及时审核批准闲置学校,制定“一校一策”盘活计划。对拟保留教育功能的闲置校产,要充分利用继续举办幼儿园、县级高中、职业高中,与高校合作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动教育资源扩优提质。
(二)强化协同,联动指导。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强化清查盘活工作统筹,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压实各方责任,精简优化办理流程,积极推动闲置校产清查盘活工作。各州(市)教育部门依据土地属性、乡村振兴、文物保护、安全应急、资产处置等问题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闲置校产盘活利用计划,并对照《云南省中小学闲置校产盘活操作指引》(见附件),规范盘活利用工作操作。
(三)排查危房,确保安全。各级教育部门牵头制定闲置校产的分类分级标准,对闲置校产的权属、结构、新旧程度、安全等级进行分类,依据县乡、街道办事处的地理位置,对乡镇中心、村委会、村民小组所处区域按城镇市区、一般地区、偏远地区及偏僻地区进行分级,并将有关数据及时在省教育厅云南省办学管理系统中填报,为闲置校产盘活提供校舍数据支持。对处在地质结构不稳定地带上的,要及时开展排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鉴定,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后尽快拆除。
(四)建立机制,助力盘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是持续深入推进中小学闲置校产盘活工作、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的关键。各州(市)教育、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资产盘活利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细化、量化盘活基础工作、成效、对经济社会支持等指标,盘活工作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优先支持单位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