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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第三期案例来了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2日 17:26:39  来源: 微言教育

原标题: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第三期案例来了

为了明晰校园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界定,为学校办学营造良好环境,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了涉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今天推出“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系列内容第三期,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王小某在学校走廊发生口角争执,蒋小某将王小某击倒在地后又持续用拳头击打王小某。张小某路过此处,见一旁的教师休息室内没有班主任,便自行上前,试图将蒋小某拉离。蒋小某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张小某左眼。后某中学将张小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张小某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张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小某的监护人、某中学赔偿张小某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蒋小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蒋小某及其监护人辩称,蒋小某与王小某打架的原因是蒋小某以为王小某背后说自己坏话。打架过程中,蒋小某感到有人从后面抱住自己,胳膊肘往后反击,待回头发现是张小某后,即停止攻击。张小某自行制止打架的行为不当,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中学存在监管问题,应当承担30%的责任。某中学辩称,本案是学生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张小某受伤的是蒋小某,学生打斗时间较短,事发后校方已第一时间带张小某就医,学校在事情发生和处置上并无过错,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蒋小某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却以同班同学王小某背后说自己坏话为由,在课间对该名同学实施殴打行为,并对予以劝阻的张小某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因蒋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行为,能够出手制止,不仅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没有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蒋小某的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蒋小某的监护人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12万余元,某中学赔偿6万余元。

案例解读

校园暴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学校作为防控校园暴力的重要一方,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反馈机制,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生在学校走廊的殴打行为,学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应当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项损失,学校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校园暴力行为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主要考量因素有:一是事前预防的周密性。如是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是否制定反欺凌、反校园暴力等规范性文件,监控能否覆盖重点区域,安保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标准,对于有苗头性、倾向性暴力行为的学生是否采取重点关注等防范措施。二是事中处置的合理性。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是否及时介入并进行合理处置,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二次伤害,是否落实相关救助义务等。三是事后应对的完备性。伤害行为发生后,学校是否尽快为受害学生提供医疗、心理、隐私等系列救助举措,做好安抚疏导工作;是否能够有针对性地完善应对机制;等等。综上,未成年人在校园遭受暴力侵害,学校的责任需结合过错和因果关系综合判定。如查实学校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制止暴力行为等管理失职行为,存在明知学生有暴力倾向却未采取矫正措施等教育缺位行为等,应当视为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即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则学校应当免责。

责任编辑:赵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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