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申报。
1. 申报人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可结合本条“专项申报”要求一并申报,也可在入选后在5年培养期内选择任意年度申报,或在5年培养期结束后按本条规定申报。
2. 申报人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等,省科技厅组织评审。柔性引进人才申报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通过后,纳入省科技厅组织的评审。
3. 完成立项程序的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支持政策。入选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后,享受《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支持政策。
第六条 管理监督。
(一)实行学术承诺制。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科技厅发文之日起算)。入选后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承诺书,按照《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
(三)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人选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入选人才共同制定5年培养计划(于发文公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经州市科技局、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科技厅备案);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要为人才及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核评价。省科技厅负责专项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科技领军人才在培养期内至少一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培养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考核及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第八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级主管部门(州市科技局)核实,由省科技厅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科技领军人才称号,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科技领军人才。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废止,原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专项。政策待遇变更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