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教育频道 >> 新闻动态 >> 正文
安徽:立法促进家庭教育 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5日 00:00:03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原标题:安徽:立法促进家庭教育 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日,《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明确了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并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教育类专业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职业技能培养。

《条例》明确,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应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父母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新婚夫妻、孕期夫妻、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政府不可缺位。《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家庭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等方式,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服务。《条例》特别提出,留守、流动、贫困、重病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组织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为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此外,幼儿园、中小学等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贫困、重病、残疾等未成年人,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妇女联合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制止、批评教育;对因采用暴力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方梦宇)

责任编辑:小云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