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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才伯乐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10:23:58  来源: 云南网

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人才中介机构、个人积极参与推荐、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团队)到云南省创新创业,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才伯乐激励”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格条件及激励标准。各类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的引进人才(团队)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上不封顶。各类用人单位组织(干部、人力资源)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禁止申报。

(一)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顶尖团队,每入选1人(团队),激励10万元。

(二)高端外国专家、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创业人才,创新团队,每入选1人(团队),激励5万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引才伯乐激励”对象,通过个人(机构)申请、单位(州市)汇总申报、入选人才专项主管部门和省委组织部组织审核、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认定。

(一)申报。在所推荐引进人才(团队)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次年,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机构)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向所推荐引进人才所在单位申请。

(二)审核。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所在单位及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党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

所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所在单位隶属省直党政、群团及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单位(统称省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隶属州市,由州市党委组织部审核;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州市党委组织部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州市党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公告。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健委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

(四)审定。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委组织部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条  监督管理。申报人及所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党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规定,弄虚作假的,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所有人才项目。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的,取消当年本单位云南省所有人才项目推荐资格;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资格的,取消本单位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经费兑现。激励经费由省委组织部根据当年评审结果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省财政厅次年根据预算,将经费拨付所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所在单位,引进人才(团队)所在单位负责兑现到推荐机构或个人,并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  经费收回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党委组织部)核实,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审核推荐单位负责督促引进人才(团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回所有财政支持经费。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

(三)其他原因。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委组织部解释。

责任编辑:赵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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