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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激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10:23:00  来源: 云南网

第一条  为加大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加快推动与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相衔接,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养激励”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资格条件及激励标准。行政、工资关系隶属云南省,且申报之日起2年内、在云南省工作期间,新入选世界级或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世界级或国家级奖励的各类人才,给予个人一次性激励。

(一)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范围及激励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0万元。

2.“国家人才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特设岗位,100万元。

3.“国家人才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50万元。

4.“国家人才支持计划”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中央宣传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获得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20万元。

5.“国家人才引进计划”按照中央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同等配套。

(二)获得国家级重大人才奖项范围及激励标准。

1.诺贝尔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三,100万元;二等奖排名第一,50万元。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50万元。

第四条  申报程序。“培养激励”对象,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州市)汇总申报、省委组织部组织审核、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认定。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申报人需提交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材料;获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或奖项证书;所在单位资质证明;其他能证明创新水平的附件材料。

(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党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

所在单位隶属省直党政、群团及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单位(统称省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所在单位隶属州市,由州市党委组织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州市党委组织部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州市党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公告。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个人征信报告)后,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

(四)审定。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委组织部发文公布名单。

第五条  申报原则。“培养激励”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择一申报”。申报人既入选重大人才项目、又获得重大人才奖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培养激励。

(二)“就高申报”。申报人在申报日之前,已入选(获得)多项重大人才项目(重大人才奖项)、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培养激励奖金最高标准申报。申报人选择较低标准申报的,不得就申报日之前已入选项目或获得奖项的较高标准再次申报。

(三)“同层级申报”。申报人先后入选(获得)同一层级人才项目(奖项)的,只能申报一次培养激励。申报人获得培养激励后,入选(获得)较低标准项目(奖项)的,不得申报培养激励;入选(获得)较高标准项目(奖项)的,可以再次申报培养激励。

(四)“一人申报”。团队获得国家级重大人才奖项的,激励奖金由申报人在团队中统筹支配,排名第一获奖者有并列多人的,只能由1人代表团队申报培养激励,申报人由该团队自行商定。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人及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党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规定,弄虚作假的,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所有人才项目。

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的,取消当年本单位云南省所有人才项目推荐资格;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资格的,取消本单位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二)获得“培养激励”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委组织部发文之日起算)。要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主动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七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党委组织部)核实,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培养激励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委组织部解释。云南省人才培养支持计划“人才培养激励”实施细则废止。

责任编辑:赵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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