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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10:23:59  来源: 云南网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创业人才专项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人才专项培养支持期为5年,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报创业人才专项,须为云南省域内创办企业的各类人才。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品行高尚、爱国奋斗、群众公认。

2. 创业方向或从业领域符合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要。

3. 在云南省域创办企业时间在5年以内、近2年运营稳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4. 所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至申报截止日近2年内被列入过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至申报截止日近2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3)以及其他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产品问题、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名录方面有严重负面情况的。

(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才。

2. 具有突出管理才能的财税、金融、法律、人事、战略咨询、管理设计、流程管控、创业孵化、知识产权代理等领域企业的主要创办人。

3. 其他能为云南产业发展提供较强市场和行业服务的企业创办人才。

第四条  创业人才专项通过个人申请、州市汇总审核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查评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申报规则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专项申报。

1. 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除申报书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主要业绩材料(创办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主要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和凭证等证明材料),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证明材料。主要成果材料(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主持(参与)过的产业重大项目证明材料。所在企业资质证明。其他证明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附件材料。

2. 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3. 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采取材料审查、通讯评审、答辩质疑等形式,对申报人才经营管理水平、学术技术水平,科技成果和所在企业经济社会效益及产业带动能力,企业配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人选建议。

4. 公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企业所在地州(市)出具有关鉴定报告后,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

5. 审定。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支持结合本条“专项申报”要求一并申报,也可在5年培养支持期内选择任意年度申报。

原“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产业人才尚未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人才、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专项入选者5年培养期结束后,可按本条规定,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第五条  支持政策。入选创业人才专项后,享受《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申报人和所在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及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本企业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创业人才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或企业连续、有效在云南省经营)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之日起算)。入选后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承诺书,按照《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

入选前承诺或已在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申报人,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或企业连续、有效在申报县经营)服务时限减少1年。

(三)审核推荐州市负责对所审核推荐人才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企业是创业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入选人才共同制定5年培养计划(于发文公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要与人才签订工作协议(或企业连续、有效在云南省经营的保证协议);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企业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企业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核评价。创业人才专项实行长周期考核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的综合管理,所在企业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所在企业负责培养支持期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资金绩效考核。

第八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直主管部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创业人才称号,项目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创业人才。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释。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产业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废止,原产业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专项。政策待遇变更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责任编辑:赵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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