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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名家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4日 10:23:59  来源: 云南网

第四条  文化名家专项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州市)汇总审核申报、省委宣传部组织审查评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申报规则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专项申报。

1. 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

符合本专项资格条件,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拟在云南省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3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报本专项,入选后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2. 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州市党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

所在单位隶属省直党政、群团及省属企事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单位(统称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州市,由州市党委宣传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州市党委宣传部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州市党委宣传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属于柔性引进人才的,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交由省委宣传部开展后续工作。省委宣传部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提交评审。

3. 评审。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查、通讯评审、答辩质疑形式,对申报人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成果、专业贡献、社会影响以及学术艺术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今后工作设想及单位配套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人选建议。文化经营管理、文化专门技术人才,纳入相应类别进行评审。

4. 公告。省委宣传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干管权限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申报人廉洁自律情况书面意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由该组织主管部门出具个人征信报告)后,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

5. 审定。经公告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省委宣传部发文公布入选人才名单。

(二)项目申报。申报人可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项目经费支持结合本条“专项申报”要求一并申报,也可在5年培养期内选择任意年度申报。

原“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中尚未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人才、“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文化名家已结束5年培养支持期的、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文化名家入选者5年培养期结束后,可按本条规定,申报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

柔性引进人才申报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省委宣传部组织评审。其中,参与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五条  支持政策。入选文化名家专项后,享受《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  管理监督。

(一)实行学术承诺制。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所在单位、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党委宣传部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入选文化名家专项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委宣传部发文之日起算)。入选后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承诺书,按照《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履行相关责任。

(三)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及州(市)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人选的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入选人才共同制定5年培养计划(于发文公布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经州市党委宣传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委宣传部备案);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人才及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所有项目。

(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考核评价。文化名家专项实行长周期考核制度。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的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省委宣传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培养支持期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资金绩效考核。

第八条  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省级主管部门(州市党委宣传部)核实,由省委宣传部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文化名家称号,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收回,上缴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纳入诚信档案。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文化名家。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委宣传部解释。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文化名家”专项实施细则、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文社会科学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废止,原文化名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文化名家专项。政策待遇变更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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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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