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的周老师与学生两次发生冲突,学生家属闹到学校,最终导致该教师投江自杀;
一封透露出轻生心态的举报求助信在网络流传,而背后却是因觉得学校对女儿眼睛失明赔偿不合理,家长欲把事往大了“闹”;
因孩子的英语老师存在辱骂孩子的情况,家长不服学校的处理,通过校门口拉横幅、围堵校门,向其他家长发放宣传单,不允许孩子到校上课等方式表达抗议......
向校闹说不 图源:“人民日报”微博
8月20日在教育部拍摄的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华社记者 沈伯韩 摄
什么是“校闹”,主要表现为哪些行为?《意见》中首次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依据意见,一旦发生“校闹”,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出现校园纠纷以后,怎么赔?赔多少?没有标准可言,就出现了“以闹牟利”“赔钱息事宁人”的现象。缺乏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比较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缺乏有力处置机制、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等,是“校闹”出现的主要原因。
针对这一现象,《意见》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要求学校不得推诿塞责,积极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
治“闹” 图源:新华社
打击“校闹”行为,云南走得并不慢。早在去年,就有相关的规定出台。2018年8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学校及有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强调,综治部门要研究建立“校闹”防范处置联动制度,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打砸学校财物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打击、惩处,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走出校门 记者 杨峥 李秋明 摄
今年2月28日, 云南“两院一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校园安全严厉打击侵害校园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违法犯罪的通告》,其中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校闹”行为亮出了利剑。
学生走出校门 记者 夏方海 摄
《通告》强调,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堵塞大门等“校闹”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予以带离驱散;对组织、煽动的首要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同时指出,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教师、学校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的,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编造虚假的校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理“校闹”究竟保护了谁?表面上来看,依法打击“校闹”是为了将学校从“校闹”中解脱出来,然而,根治医治“校闹”依法维护了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多方的共同利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校闹”的存在,让学校因为“怕出事”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教师也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了,这对学生的成长而言定是有害而无益的。
从根本上讲,“谁闹谁有理”挑战的是法治底线。在大力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治理“校闹”行为需要回到法治轨道上来。唯有完善法治和相关标准,构建起治理“校闹”的制度体系,才能还校园一片清朗的天空。
从源头上避免“校闹”的发生,就需要及时、有效化解校园纠纷。加快校园安全条例等立法的进程,畅通各类法定救济渠道,探索建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等都是治理“校闹”是未来需要完善的下半篇文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19年7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7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下一步要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云南网编辑 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