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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晒出诚信“红黑榜”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劝你莫当“老赖”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 09:12:3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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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12月6日,在全国第二个宪法宣传周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诚信履行和拒不执行典型案例各5件。案例中,既有被执行人克服生活困难坚持诚信履行,或担保人主动履行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也有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物件损害赔偿的案例。

  据悉,2019年1月至11月,云南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9.9万件,较去年同期上升19.88%;现已结案18.1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242.62亿元;罚款154人,罚款金额173万余元;拘留3108人,判处拒执罪 39 件 50 人。6.61万名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14.28万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云南全省法院以案释法,倡导诚信守法,共有5.16万名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后被移出失信、“限高”黑名单,解除限制高消费。

  今年第四季度以来,云南高院还积极开展专项活动,掀起执行高潮,从今年10月到明年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执行、涉金融执行等五个执行工作专项活动,一大批骨头案、疑难案得到执结,一大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得到了惩处,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的良好氛围得到进一步提升。

  诚信履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身患重病的担保人主动履行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宜良法院作出(2017)云0125民初23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被告陆某甲、胡某偿还原告宜良某镇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万元,范某、陆某乙等个人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8年11月,昆明宜良某镇银行向宜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陆某甲外出躲避债务,亲友不知其去向。2019年2月,正当宜良法院在四处寻找被执行人陆某甲下落时,陆某甲的妹妹陆某乙在亲友的陪同下携带供氧设备来到宜良法院。陆某乙身患重病,长期往返北京与昆明治疗;陆某乙曾为哥哥陆某甲的贷款进行担保,在得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陆某乙当即主动到法院接受调查,并提出将其名下昆明市盘龙区某小区价值约600万元的房产出售后,用于履行本案债务。

  在宜良法院的主持下,陆某乙与昆明宜良某镇银行的负责人进行了协商,面对陆某乙真诚守信的态度,银行负责人也深受触动,双方就履行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该房产价值大,陆某乙自行出售未果后,提出由法院来处置该房产。目前,宜良法院已启动了对该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

  【案例二】被执行人张某克服生活困难履行刑事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9日,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代某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代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令赔偿代某亲属各种损失24万元(含已履行的4万元)。

  2014年9月,代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未履行的19万元。经弥渡法院执行局调查,张某刚成年,其个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的父母离异,妹妹正读高中,即将高考,全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母亲从事农业生产和打零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代某的父母因中年丧子十分悲痛,强烈要求张某履行赔偿义务。执行干警确定了两个工作重点,一是促成执行和解,二是疏导申请人的情绪。

  2014年11月30日,张某将积极筹措到的3.5万元交给申请执行人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每年支付2.5万元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和解协议签订后,从2015年起,每年春节前,外出打工的张某都会在返乡期间自觉将每年赔偿款2.5万元交到法院执行局,从未拖延。截止2018年底,已向申请人支付13.5万元赔偿款,张某的诚信守约得到了代某父母的谅解和认可。张某一家表示,将积极工作,努力赚钱,尽快全面赔偿,以此向代某父母表达歉意。 

  拒不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8日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与武某某签订《成品油零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5月6日向武某某供应0号柴油,金额共计人民币237229.41元。2015年11月3日,武某某向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但武某某未按承诺期限还款,形成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103民初213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武某某尚欠原告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的货款、车辆使用费、利息共计270000元,由被告武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其余款项7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上述任何一期款项被告武某某逾期支付,原告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生效后,由于武某某逾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盘龙法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武某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武某某本人签收并填写了财产申报表,除本人尚未收回的债权外,武某某向法院申报名下并无财产可供履行。但其保证会想办法来履行所欠案款,于2018年4月至8月期间,每月履行人民币至少一万元。到2018年5月31日,被执行人武某某仍然未履行所欠案款,经法院多次传唤均不到场接受执行询问。

  经盘龙法院调查, 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13日,被执行人武某某名下的一银行账户入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60978.31元,出账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9953.84元。被执行人武某某未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本人名下财产,也未报告其财产变动情况,并未缴纳任何执行案款。经法院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武某某有十六辆乘龙牌渣土车挂靠在案外人云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双方合同约定十六辆渣土车虽落户在云南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被执行人武某某所有。被执行人武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盘龙法院将该案执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执行人武某某家属向盘龙法院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某石化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执行结案。2018年9月29日,盘龙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2018)云0103刑初830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陈某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明、陈某斌履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11号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陈某斌对被告陈某明所负债务534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山法院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斌下发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2017年5月17日西山法院对被执行人陈某斌名下位于德缘小区某幢1单元401号房屋粘贴腾房公告,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斌及其父亲于2017年6月1日到法院达成协议:由申请人王某支付搬家费用3000元给被执行人陈某斌,并为被执行人陈某斌及其父亲租房至其父百年之时;被执行人陈某斌及其父主动搬离德缘小区某幢1单元401号房屋并将钥匙交给法院,由法院评估拍卖该套房屋。后被执行人陈某斌及其父反悔,拒绝搬离。

  2017年6月21日西山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陈某斌下发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拒绝签收且拒绝申报财产,西山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斌处以拘留15日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陈某斌到法院申请由其自己卖房。考虑到陈某斌之父年纪较大且拒不搬离房屋,抵抗强烈,强制腾房阻力大、风险大,西山法院同意由其自行处置房产。买受人王某、何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将首付款255000元汇入上述账户。被执行人陈某斌在明知首付款要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2日至20日期间在将首付款255000元全部取出用于偿还债务、洗澡、唱歌等,致使判决无法全部执行。

  2018年2月22日,西山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13日,西山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斌明知自己是被执行人,在得到卖房款255000元后不履行生效判决对其确定的义务,而是将款项用于洗澡、唱歌、偿还其他债务等个人花费,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昆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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