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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闹”让学校安全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 11:28:57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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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治理“校闹”让学校安全有保障

  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第一次从规范性文件的角度明确了对“校闹”的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曾几何时,校园开始因各种“校闹”事件频现报端。所谓的“校闹”,大多是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校外人员实施的聚众围堵等非法行为。他们或是拉挂横幅、聚集静坐,或是燃放鞭炮、摆放花圈,更有无休止地跟踪、纠缠学校负责人,甚至故意殴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种种行为给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带来巨大干扰。

  “校闹”事件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往往会给学校带来诸多后遗症。一些学校因为“校闹”而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导致其不得不开始采取消极防范措施。例如,有的学校取消了对抗性的体育活动,减少了校外实践活动,甚至取消了课间休息。教师不敢正常地批评学生,其正当的惩戒权日益消隐。对于学生来说,“校闹”行为的存在,对他们法治意识的形成产生冲击,学校和教师正常的教育活动被大打折扣无疑也降低了学生原本应当接受的正常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然而,“校闹”行为缘何一直存在却甚难治理呢?可以说,问题主要出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上,如没有完善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有效的损害赔偿机制,立法对学校安全事故责任的不明确,司法对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不统一。除此之外,缺乏对学校的法治保障,导致学校“花钱买平安”的想法日渐盛行,助长了“校闹”的气焰。

  总体来看,《意见》旨在将原来存在的“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恶性局面转变为“不闹也赔,闹也不赔,闹要打击”的良性局面。

  首先,“不闹也赔”。学校是否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标准应是法律责任的认定,并不是对方闹得大还是闹得小。《意见》明确规定,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也就是说,只要学校有责任,家属不闹也要依法赔偿。同时,文件还明确提出了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引入第三方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这些举措都是为了提升纠纷解决的公平与效率,保障赔偿的顺利进行。

  其次,“闹也不赔”。这里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学校本身。在事故责任明确之前或是已经确定学校无责任的,学校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主动“花钱买平安”。这种看似一时解决问题的行为,实质不仅违背了法治原则,更是起到了一种“按闹分配”的不良示范作用。二是政府及社会不能非法干涉学校对安全事故纠纷的处理,特别是不能给学校施加“维稳”的压力。《意见》也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这从制度上限制了学校的过度赔偿。三是法院层面。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

  最后,“闹要打击”。此次《意见》不仅明确列举了8类“校闹”行为,同时明确了打击“校闹”的方式和办法。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这就给依法治理“校闹”提供了刚性保障,不能打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而肆意放纵“校闹”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校闹”是为了让学校和教师安心教育教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当然,要想将《意见》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地,还需要各地不断探索和完善具体措施。例如,各地对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规定,各地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的探索实施,还有教育、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在具体事件中的有效配合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作者 方芳 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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